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我省重点企业项目落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大学生就业等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登记不再审查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可不载明经营范围,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般经营项目即可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能申请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办理企业登记。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等事项的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可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可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转型企业改制后名称中保留原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允许港、澳、台企业使用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之外的名称,均允许使用。
四、放宽住所的登记。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不再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相关联的市场主体可以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
五、建立公司秘书制度。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应当明确公司秘书作为公司登记信息公示的责任人,负责企业与登记机关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联络。
六、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支持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种植、养殖、捕捞业,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家乐和家庭农场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实行形式审查原则。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负形式审查义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由申请人负责。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市场主体内部、外部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其纠纷。
八、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权限。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省工商局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游艇会所(俱乐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的企业,由省工商局负责登记。
省工商局将原登记的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本(金)(含1000万元)的企业下放到企业住所地市县工商局登记管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申请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业务,可由企业住所地市县工商局直接办理。
九、下放部分非公司市场主体登记权限。将各市县工商局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权,授予住所地工商所。
十、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住所地工商所对企业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备案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个体工商户开办者负责。对符合条件、有规模、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鼓励、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十二、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省工商局作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等信息。
十三、缩短办事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申请,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名称预先核准、股权出质登记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提供网上年报和网上登记服务。在全省提供网上年报服务,在省工商局及海口、三沙、文昌、洋浦和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等地开展提供网上登记服务试点,方便企业通过工商机关门户网站提交登记和年报材料。
十五、开放网上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开通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企业信息查询栏目,各市县工商局在登记大厅增设查询电脑,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六、推行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对注册内资新企业涉及工商、质监、税务、公安四部门审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刻制等“一照一章三证”,各级政务中心实施一个窗口受理、四部门同步审批、统一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所有审批手续。
附件:海南省企业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