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2008年01月21日]
A.时间及过渡性相关政策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 答: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原来的税法还有效吗?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执行新税法还是旧税法呢? 答: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旧税法及有关政策。 2008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新税法及有关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制定,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 “五个统一”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有那些? 答: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财税〔2007〕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九、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旧税法还是新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十、企业可以叠加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B.总则部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十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待遇有何不同? 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十三、“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十四、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有何调整? 答: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同时,对在某些特定区域设立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外资企业适用24%、15%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外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由于对“老企业”、经济特区采取了一定期限(过渡期最长为五年)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C.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十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十七、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支出扣除有何原则? 答: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十八、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一般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每人每月限额1600元),另有部分内资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十九、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计算基数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如规定了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对家电、通讯、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扣除比例提高到8%,制药企业则为25%;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整体有所放宽,规定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应纳税额部分
二十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没有将直接的税收减免和税收抵免包括进来,因而并不是企业最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企业在实际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再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可以减免或可以抵免的税款。 新税法规定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新旧税法相比,新税法的公式在旧税法公式的基础上,规定了减除减免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这是较旧税法的一个改进之处。
E.税收优惠部分
二十四、新税法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有哪些转变? 答: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有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
二十五、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整合方式包括:一是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同时增加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予以取消。
二十六、新税法中对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十七、新税法中对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二十八、新税法中对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九、新税法中对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三十、新税法中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三十一、新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新税法中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十三、新税法中是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F.源泉扣缴部分
三十四、税务机关可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上述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G、特别纳税调整部分
三十五、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H、征收管理部分
三十六 、实施新税法后纳税人的征管方式将有什么变化? 答: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新税法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